一次办好网上曝光平台-推动放管服改革在身边
各位领导,在这里请不要偷换概念。我指的是东骏阅山一二期地上车位。Ps不要回复我说这是什么开发商规划车位,规划车位是小区配套必须有的,但是这不是你们拿来敷衍我们业主的借口。一二期地上停车位没有任何产权证,而且物权法74条里面明确规定了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这里我说的是一二期占用地上道路的车位,不懂得话请多看看书。如果您告诉我这是开发商规划内车位可以出租出售,那么可以,拿出产权证明。谢谢。而且我们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查过,一二期地上车位产权证登记办理不存在。请解决 附上物权法第73 74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希望上级部门调查解决,不要让嵩山办事处调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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