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房屋征收决定案连载15——某公司诉A区政府、B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案涉评估报告不能作为1号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首先,评估报告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评估机构反复、多次以增补、说明等方式对蕞初评估结果进行重大修正,在明显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其次,增补报告、说明缺少评估人员签字和评估机构盖章,也未告知救济方式及救济途径,评估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再次,评估结论可采用性不足。评估报告以2013年为评估时点,1号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18年。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波动,且出庭接受质询的估价师亦予以认可。在无客观数值可供参考、对比的情况下,案涉评估报告忽略了估价对象市场行情的变化,在给予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头部款头部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1号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责令A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条例》第二条确立了公平补偿原则。为了实现公平补偿,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结论重大明显错误,不应当反复以增补报告、增补说明的方式代替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法定义务。增补报告、增补说明实质上系新的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不签字、评估机构不盖章,形式上不具备法定要件;未告知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评估程序违法,大大降低评估报告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本案否定评估报告,以期政府在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前,严格审查评估报告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规范性。
来源:蕞高人民检察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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