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头部地质矿产勘查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保障人体健康,保障地块的环境质量及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防止地块用地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在土地存在污染风险或用途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障地块今后用地的环境安全,威海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委托山东省头部地质矿产勘查院进行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报告,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北、刘公岛路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项目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北、刘公岛路西地块东临刘公岛路(临海,距海边仅100m左右),南临空地(原为威海市宇王水产有限公司加工厂房,现已拆除),西侧为金顶园小区,北临金线顶路,地块中心位置为东经122.13703,北纬37.48666。
3、地块基本信息:本地块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北、刘公岛路西,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用地(B),规划用地面积45197㎡。本项目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头部类用地标准进行数据评估和分析。
本次地块调查阶段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等。
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北、刘公岛路西地块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地块东临刘公岛路,南临空地(原为威海市宇王水产有限公司加工厂房,现已拆除),西侧为金顶园小区,北临金线顶路。本次调查地块包含原威海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建设用地(威海市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和原威海市西港渔业总公司,已关闭),原威海市华侨振兴实业公司建设用地(空地,一直闲置),原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用地(空地,一直闲置),原王锡民私企租用地(水产粗加工业,已关闭)和原国有土地,总面积45197m2(约68亩),调查地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根据调查地块内工业生产情况结合相邻地块综合分析,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包括钳工车间、机加工车间、船台、涂装区1、船舶下水模移区、下料区、涂装区2、酸洗除锈区、废渣焊渣暂存间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物质主要为PH、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C10-C40)。
本地块调查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位,1个场外对照点,单点调查深度0.8-5.8m,共采集土壤样品40个(其中36个土壤检测样品、4个现场平行样品)。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 pH 值(1 项)、重金属和无机物(7 项)、挥发性有机物(27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 项)和石油烃(C10-C40)。
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1个,检测项目包括基本理化指标(19项),重金属与无机物(12项),挥发性有机物(4项)和石油烃(C10-C40)。
该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有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头部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头部类用地筛选值。
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化物、硫酸盐和钠超标外,其他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IV类标准要求,超标指标与地块地理位置临海有关。地块调查深度范围内的浅部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不作为饮用水源,开发建设完成后,人体与地块内浅部地下水不接触,不存在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经饮用及其他的人体健康风险暴露途径,且地块内浅部地下水检出的超标污染物,不是该地块的土壤特征污染物。在确定是否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下一阶段工作时,该地下水超标情况不作为判断的决定性因素。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规定,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北、刘公岛路西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头部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要求,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头部地质矿产勘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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