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综合保税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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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1000MB2838835P/2022-00055
发布日期:2022-05-16 16:04
信息来源:威海综合保税区商务局
为加快推进威海综合保税区全面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威海综合保税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威海综合保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威海综合保税区规划范围分为南北两区,北区为封关区,南区包括封关区和产业配套区(注册在南区产业配套区的项目不享受外贸奖励政策)。
1.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200 万美元(含)以上 5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到账外资 1%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500 万美元(含)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到账外资 1.5%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到账外资 2%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账外资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或自购地之日起12个月之******资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征地自建先进制造业项目,若投资强度达到 400 万元/亩、500 万/亩、600 万/亩的标准,分别按照实际开工建设计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50 元、300 元、350元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用地综合成本。
2.服务业项目: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200 万美元(含)以上 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账外资 0.5%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500 万美元(含)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到账外资 0.7%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到账外资 1%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
3.对总投资超过 2 亿元、12 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万元的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项目,按其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的 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用地综合成本。
4.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新设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 2%的比例申请山东省财政予以奖励,蕞高奖励 1 亿元。
5.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1 亿美元、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 10 亿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3000 万美元、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 5 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威海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争取威海市的“一项目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6.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新设总部
机构(企业),申请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和威海市财政奖
1.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型企业做大做强。对综合运营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型企业,服务区内企业 15 家(含)以上,带动外贸进出口每达到 1 亿美元的,对平台企业奖励 100 万元,全区奖励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若超过则所有企业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2.鼓励企业利用综保区功能扩大增量。对开展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或新入区企业,本年度新增进出口额每达到 200 万美元,对企业经营者奖励 2 万元,单个企业蕞高奖励 100 万元,全区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若超过则所有企业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3.支持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区区联动业务。支持多式联运中心、口岸等机构利用综保区开展功能联动扩大外贸增量,支持园区企业利用“区区流转”等功能,争取业务回流。对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本年度新增进出口额每达到 100 万美元,对企业经营者奖励 1 万元,全区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若超过则所有企业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4.鼓励跨境电商业务做大。开展 9610、9710 等跨境电商业务企业本年度进出口额每达到 500 万美元,对企业经营者奖励7.5 万元;单个企业蕞高奖励 100 万元,全区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若超过则所有企业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对在区内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备货(1210)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每达到 500 万美元,对企业经营者奖励 15 万元,单个企业蕞高奖励 200 万元,全区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若超过则所有企业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5.鼓励培育新业态。对报海关备案开展保税研发、检测、维修、租赁等业务的企业,业务货值每达到 100 万美元奖励企业经营者 2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蕞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综合运营保税研发、检测、维修、租赁等业态的公共服务平台型企业,服务企业 3 家(含)以上,业务货值每达到 1 亿元,奖励企业经营者 50 万元。全区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若超过则所有企业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6.凡由运营园中园机构自主招商入区的企业,经与管委协商一致后,将以园中园运营机构为扶持对象统一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此外,若园中园运营机构带动外贸进出口超过 50 亿元的,对企业经营者额外奖励 5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5 亿元的,对企业经营者额外奖励 5 万元。全区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若超过则所有企业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1.先进制造业项目租用威海综合保税区内厂房的,达到每年每百平方米进出口额不低于 100 万元,或投资强度不低于 220 万元/亩,或实物工作量不低于120万元/亩的标准后,给予2年100%租金奖励。
2.仓储物流项目租用威海综合保税区内仓库的,自项目设立之日起,货物实际入区且进出口额达到每年每百平方米 1000 万元标准的,给予 2 年 100%租金奖励。对跨境电商大平台认证仓可放宽入驻标准,每年每百平方米进出口额不低于 500 万元。
3.对于开展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租赁、保税测试等企业或机构,租用威海综合保税区内厂房 1000 平方米以上的,自项目设立之日起,相关业态达到每年每百平方米进出口额不低于100 万元标准的,给予 2 年 100%租金奖励。
4.租用威海综合保税区南区办公空间的企业,自项目设立之日起,货物实际入区且进出口额达到每年每平方米进出口额 50万元标准的,或每年每平方米地方经济贡献 5000 元,给予 2 年100%租金奖励。
成功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的项目(企业),外资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在 200 万美元(含)以上且已开始运营的,或内资项目实物工作量在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已开始运营的,按 0.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蕞高给予 1000 万元。奖励资金均为税前。成功引荐世界 500 强企业(以项目注册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为准)、国内 500 强企业(以项目注册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投资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 1.5 倍执行,但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上限。
1.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综保区商务局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和优惠政策依据。
2.商务局对企业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出具意见,加盖公章,需相关单位出具资料及数据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3.财政局对商务局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根据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结合资料审核结果,会同商务局出具优惠政策资金兑付意见,报区工委管委会议审批决定。
4.根据区工委管委会议审批确定的意见兑现优惠政策。
1.凡由运营园中园机构自主招商入区的企业,经与管委协商一致后,将以园中园运营机构为扶持对象统一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2.对于投资额较大、进出口额较大、入区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大平台企业、经济效益突出或开展模式创新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奖励。
3.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4.本政策由威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相关数据统计口径均以上级部门数据为准,内容涉及货币金额的,如未特殊注明,则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奖励资金均为税前。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印发《威海综合保税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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