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
原、被告双方因土地权属问题而对簿公堂,那么,土地权属纠纷应用什么途径解决?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邻里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全的起诉。宣判后,双方不上诉,目前本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何某全与被告何某远、凌某英、何某垣、何某乔、简某凤、何某海、林某英、何某平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村的村集体组织成员,但都是邻居关系。后原告为了出行方便,便独自出资从村水泥硬底化路入口往自己居住地用混凝土捣制一段长约15米、宽5米的水泥路,因被告认为原告捣制的该水泥路部分土地权属为被告所在村所有,原告私自捣制的该水泥路侵犯被告所在村集体利益,便将原告捣制的该水泥路部分损毁,致使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门前道路的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给原告及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全自行捣制的水泥路的土地权属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原告在没有取得两个村集体同意就自行捣制水泥路,显然侵害了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且原告的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且没有提供争议土地权属依据,原告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原、被告双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应先人民政府处理,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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