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塘养鱼犯法?专业律师带你了解水产养殖用地的行政、刑事法律规定
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间,被告人闫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位于闫家村的自家耕地私自扩挖水塘养虾。经勘测,其中耕地(水田)全部为基本农田,占地范围面积为0.5502公顷(8.25亩),超过5亩,地块内表土层被取土,挖损严重, 造成耕地土壤环境及种植条件损毁,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2024年3月24日,被告人闫某将虾池退回耕地,并已播种秧苗。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2:2023年5月,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接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曾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7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富加镇某村土地内采挖改造鱼塘用于养殖鱼、虾,造成耕地毁坏。经鉴定:曾某行为造成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3年10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曾某提起公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决定提级管辖,2024年2月,一审判决曾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4:2005年10月22日,白马渡村委会与吴荣三签订的一份开发堤坝经营权出租协议约定:白马渡村委会将本村“大丘里”开发堤坝170水位线内荒塘(不包括责任田)发包给吴荣三,租期60年。按照孙小萍及其他吴家人说法,自承租以来,其投入数百万对堤坝和水塘修建,准备开办农家乐。但围堰堤坝太低,每年春季发洪水时,会有不少鱼苗越过堤坝,损失惨重。2020年洪水期,鱼塘又跑失几十万条鱼,因此对鱼塘清淤,增高堤坝。7月22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孙小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月15日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撤销了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认为孙小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孙小萍要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被占用农用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
近年来,水产养殖中涉及用地问题常常发生,与上文提及的相关案例有很多,很多养殖户由于对于土地管理法规不了解,甚至个别还因对租赁的土地、耕地进行了改造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本文将从法律层面解读水产养殖用地的问题。
对于土地的分类及用途,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中耕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用途变更,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生产实践中,水产养殖行业所遇到的往往是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承包、生产的问题。
因此,在水产养殖中,所租用、承包水面、池塘的土地性质,一定要向土地出租方、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查证,不能在永久基本农田中挖塘。同时,如果是承包、租赁的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食种植,不能挖塘、破坏耕作层用于水产养殖。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广东省廉江市的揭某擅自在该村的土地上挖鱼塘,面积7209.08平方米,2020年10月28日,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以揭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21.1367(万元);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蕞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根据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有三个:
(1)土地本身是耕地、草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
(2)所实施的行为改变了土地原有的用途(如基本农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在农用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由于农用地包括不同种类,故需要根据农用地的类型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3)所占用土地数量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达到破坏基本农田5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对于林地,要达到破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对于草原,改变用途20亩以上,或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占用草原,数量在10亩以上。以上对土地、林地、草原的占用数量,应认定为“数量较大”。
司法实践中,关于土地用途的改变以及涉案土地的数量等,需经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谢松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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