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冲击新目标项目奖励(总部机构)
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新设总部机构(企业),申请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时,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招商引资冲击新目标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威商务字〔2019〕42号)
总部机构是指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文件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
1.企业申报。企业携带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交验相关原件),于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认定。
2.初审提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3.市级审核。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后,组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会商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拟认定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4.省级确认。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齐各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审核确认。
5.社会公示。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将拟认定的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总部机构(企业)名单。
威商务字〔2019〕42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招商引资冲击新目标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2019.8.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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