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光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李光建擅自占用并毁坏林地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333号(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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