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办法发布
记者从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威海市日前出台的《威海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规转让或出租海域使用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用途和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其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出租。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其中,《办法》对各职能部门在管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的中的职能进行了界定,规定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市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环翠区、高区、经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工作的受理、审查与转报。
《办法》还指出,原海域使用权人在转让海域使用权时,应确保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的20%以上,且在已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没有改变海域用途、已缴清海域使用金、没有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进行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新的海域使用权人仍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对于海域使用权能否出租,《办法》也作出细致规定,例如,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行为的、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的都不能出租海域使用权。存在海域使用权转让手续凡转让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行为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四种情况之一的,亦不能进行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针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海域使用权和未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的违规行为,《办法》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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