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工业地产!规划、准入、租售……园区都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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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经开区工业地产发展,促进工业地产健康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3号),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头部条 在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园区产业定位,有序推动工业地产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工业地产格局。
第二条 园区建立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由招商合作局具体组织,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对工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审核、协调和服务。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业地产办)设在招商合作局(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各工业地产项目必须明确产业定位(蕞多不超过3个产业类别),入驻企业应符合该工业地产项目的产业定位,努力打造特色园区、专业园区。(责任部门:招商合作局)
第四条 新出让工业用地用于工业地产项目开发的,其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亩,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和工业基准地价标准。经项目预审会、主任会议审议后,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挂牌出让。(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原工业项目需要通过“腾笼换鸟”“二次开发”调整为工业地产项目的,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和市规委会、市土委会批准同意后,按进窗受理时地价标准的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第六条 已出让工业地产项目经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必须办理修改出让条件手续,并按进窗受理时地价标准的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第七条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质建设、高标准配套”的 原则开发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必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单层和多层厂房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责任 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适当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数量不低于1. 0/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且地下车位比例不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70%。(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层高、荷载、电力负荷等指标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地产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八条 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初审。申报工业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需向工业地产办提交如下资料:(1)申请报告;(2)申报表;(3)营业执照;(4)可行性研究报告;(5)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6)项目引进合同;(7) 土地权证;(8)规划平面图。联席会议对如下事项进行审议:(1)开发主体是否具备开发资质、开发实力;(2)项目产业定位;(3)项目自持比例;(4)项目周边配套是否满足需求;(5)项目规划布局。在上述资料齐全、符合规范的基础上,工业地产办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备忘录。(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
第九条 主任会议审议。对通过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初步审议的项目,报主任会议对如下内容进行审定:(1)项目产业定位;(2)用地面积;(3)投资强度;(4)预期产出效益;(5)开发建设周期;(6)自持比例;(7)是否需要调整容积率。(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
第十条 办理项目确认书。经联席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工业地产办出具实质性审查意见,交行政审批服务局签发《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一条 注重提高工业地产项目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应明确项目首次批准预售之日起第四个完整年度末,入库税额不得低于400元/平方米/年(入驻企业的纳税总额/计容面积)或50万元/亩/年(入驻企业的纳税总额/项目占地面积)。若未能达到以上效益指标,开发建设单位蕞迟必须在下一年度开始每年以现金补足差额部分。(责任部门:招商合作局)
第十二条 重大工业地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责任部门:招商合作局)
第十三条 强化开发建设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之前,项目开发单位需与管委会签订《工业地产项目补充协议》,对工业地产项目产业定位、租售对象、 自持比例、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及应承担的安全、 环保等社会责任进行补充约定。(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
第十四条 取得《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之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报建、预售等手续。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业态。行政审批服务局、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局等部门应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开建、早竣工、早投产。(责任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局)
第十五条 在办理工业地产销售前,项目开发单位需将招商、企业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提交工业地产办审定。(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
第十六条 在办理工业地产销售前,项目开发单位应提交该项目总体自持方案(分期建设的项目,需同比例分期自持),明确自持房屋的栋号及面积,报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审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办理预售时,按确认后的自持面积进行控房。(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引进企业签订租售合同前 (含工业地产项目入驻企业二次租售),需将拟引进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至工业地产办,由工业地产办组织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属地街道等部门、单位预审。经预审初步同意后,企业方可入驻。未经预审企业擅自入驻工业地产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清退或回购,入驻企业不能 享受经开区任何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
第十八条 入驻工业地产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入驻前需将工商、税务关系登记注册在长沙经开区,企业若在区外, 应在150个自然日内迁入,未按期迁入的企业暂缓办理不动产权证;(2)符合《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约定的产业类型;(3)必须为工业企业法人、生产性服务业法人;(4)优先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5)入驻企业应与厂房消防等级相匹配。(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九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对工业地产项目内入驻企业涉及环保、安全生产、违规经营等方面工作负头部监管责任,有义务、有责任对入驻企业严格把关,对企业入驻后实行动态管理。招商合作局、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执法局、属地街道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加强工作监督、督促、查处。(责任部门:招商合作局、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 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执法局、属地街道)
第二十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需建立企业服务站,安排专职人员为入驻企业提供零距离、全方位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并建立入驻企业备案制度和企业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责任部门:工业地产办)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业地产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管委会出台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之前已取得《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的,仍依照长政发〔2017〕32号文件执行;有变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长沙经开区工业地产项目审批确认流程图
2.长沙经开区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模板)
原标题:《事关工业地产!规划、准入、租售……园区都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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